临时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抢险救灾或军事需要、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土地,根据国土资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对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在3到5年内复垦的,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复垦条例》全文;
(四)《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全文;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对符合文件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占用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应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审核意见应作为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必备要件。
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呈报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州、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科(股)工作人员根据相应法律、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
2、在临时用地界定范围内;
3、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
4、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补偿标准;
6、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7、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对符合(国土资规〔2018〕1号)文件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
要件不齐全,不符合临时用地相关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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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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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用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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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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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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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
复印件及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或投资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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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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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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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
1份 |
申请人自备(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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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
1份 |
县级或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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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踏勘报告(附近期现场照片) |
1份 |
州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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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分类、权属情况汇总表及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有勘测定界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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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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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林业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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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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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临时用地的相关事项说明(特殊情况需提供,如报件中有的资料名称不一致等情况)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加盖公章) |
七、许可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申请人(单位)以窗口送达的方式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发放《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2年;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补件材料的,将由实施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
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后,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
规划股审核:
核实规划地类占用情况。
2.不动产登记局(地籍股)审核
(1)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2)土地权属、界址清楚,地类正确,分类面积准确;
3.耕保股审核:
(1)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通过审查;
(2)土地复垦费缴存情况;
(3)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
4.利用股审核:
申报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
(1)要件资料齐全;
(2)是否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临时用地租地协议(合同);
(3)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补偿标准;
(4)有关(林业、规划等)审核许可手续齐全;
(5)根据信访部门反馈意见,群众反映问题已解决;
注:如申请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单位)未按审核意见补正材料的,将由实施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
(五)决定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楚雄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补件材料的,将由实施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
自做出决定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单位)可直接到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十一、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使用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县国土资源局。
4.监督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单位。
临时用地办事流程示意图
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抢险救灾或军事需要、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土地,根据国土资发〔2011〕170号文件规定,对地表浅层等采矿用地在3到5年内复垦的,可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的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全文;
5、《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文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对符合文件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占用不得超过2年,到期后应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审核意见应作为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必备要件。
三、实施机关
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呈报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2、在临时用地界定范围内;
3、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
4、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符合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补偿标准;
6、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7、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8、对符合(国土资规〔2018〕1号)文件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意。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要件不齐全,不符合临时用地相关规定;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临时用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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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用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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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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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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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
复印件及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或投资主管部门核发 |
|
6 |
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
申请人自备: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
|
7 |
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
1份 |
申请人自备(加盖公章) |
||
8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
1份 |
县级或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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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踏勘报告(附近期现场照片) |
1份 |
州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10 |
土地分类、权属情况汇总表及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有勘测定界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加盖公章) |
|
11 |
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12 |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文件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林业部门核发 |
|
13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
14 |
关于临时用地的相关事项说明(特殊情况需提供,如报件中有的资料名称不一致等情况) |
电子版本pdf格式及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加盖公章) |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补件材料的,将由实施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
自做出决定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单位)可直接到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