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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来源: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访问量:7781 | 发布时间: 2019/3/13 8:40:49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楚雄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楚政发[2001]44号)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3.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4.山区、半山区占用地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5平方米,一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6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5.新建烤烟房、沼气池,不分地区、经审查后,在上述标准以外另行安排,但每户新建沼气池不得超过25平方米,烤烟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经批准后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以申请烤烟房沼气池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包括: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五、许可人员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六、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选择确定的建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占用村间道路和公共设施,不影响沟渠畅通,权属无争议。

2.乡镇企业、村级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

(1)符合乡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条件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许可。

   七、申请材料

表1办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4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5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含乡(镇)、村审查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6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初步意见

■复印件

■原件

1份

真实有效。

 

7

现场踏勘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

 

8

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9

县电力部门对安全用电的审核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表2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4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公章。

 

5

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和验收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6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且内网上报EXL文件

1份

数据准确,格式符合要求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初步意见

■复印件

■原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真实有效。

 

8

现场踏勘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

 

9

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补件时间及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补件时间及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

(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不收费;

(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以集体批次上报的,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环节: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复。

收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征收标准:楚雄市十三等,16元/ M2,其余县均为十四等,14元/ M2。

十、许可证件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对提出补件的,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提出退件的,将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直接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1.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村级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的使用监管工作。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县(市)国土资源局。

4.监督检查人员条件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使用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集体单位、个人。

农村村民建房、乡镇企业、村级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报批办事流程图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许可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楚雄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楚政发[2001]44号)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3.本条第1、2项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4.山区、半山区占用地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5平方米,一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6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5.新建烤烟房、沼气池,不分地区、经审查后,在上述标准以外另行安排,但每户新建沼气池不得超过25平方米,烤烟房不得超过30平方米。经批准后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以申请烤烟房沼气池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范围包括: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规划、集镇村庄规划等,需要拆迁安置的;

(4)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5)依照规划,向中心村、集镇或者村(居)民集中点集聚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选择确定的建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占用村间道路和公共设施,不影响沟渠畅通,权属无争议。

2.乡镇企业、村级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

(1)符合乡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条件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许可。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表1办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4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原件

□复印件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

 

5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含乡(镇)、村审查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6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初步意见

■复印件

■原件

1份

真实有效。

 

7

现场踏勘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

 

8

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9

县电力部门对安全用电的审核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表2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2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3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公章。

 

4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公章。

 

5

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和验收意见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6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且内网上报EXL文件

1份

数据准确,格式符合要求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初步意见

■复印件

■原件

纸质且内网上报PDF文档。

1份

真实有效。

 

8

现场踏勘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份

原件并附近期现场照片(尽可能为全景照片,并在照片上大致勾划出用地范围),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还应附查处相关材料。

 

9

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真实有效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补件时间及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补件时间及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不收费;

(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以集体批次上报的,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环节: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复。

收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征收标准:十四等,14元/ M2。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并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对提出补件的,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提出退件的,将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通过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直接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批复。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

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成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