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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来源: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 访问量:15408 | 发布时间: 2019/3/13 8:22:38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管理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

(四)《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3〕53号),“经省厅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省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总体验收,通过验收后报省厅备案;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省厅每年将组织对州(市)、县(市、区)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重大项目验收由省厅耕地保护处、纪检监察室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重点督查。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阶段验收或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监管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7〕140号),“矿山土地复垦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由所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验收结果应当作为总体验收的依据;总体验收由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建设周期在五年内的项目,可直接进行总体验收。《方案》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山,委托所在地州(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方案》由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可委托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三、实施机关

此事项属于州、县分级管理,阶段验收确认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体验收确认按照简化许可层级和许可手续的原则,由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许可人员

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业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人、决定人等。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

2.土地复垦项目已完成初步验收;

3.初步验收结论已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通过负责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

5.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确认结论经公告无异议或整改完成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确认意见。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未完成;

2.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不达标;

3.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整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达标的;

4.现场核查未通过。

六、申请材料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核意见;

?正本 □副本

原件或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项目初步验收

意见(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的请示、公众满意度调查意见、年度验收情况);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专家组验收意见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竣工报告(包括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复垦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耕地质量评估报告、土壤检测报告、决算或审计报告、相关附表)及相关图件(包括土地复垦单元平面布置图、土地复垦规划图、竣工图等相关图件)告;

原件及电子版本pdf格式

2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无收费。

九、许可证件

验收意见书。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窗口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完成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土地复垦验收阶段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格式、和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

核查组由复垦、土地整治、工程、生态、农业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应少于5人,核查工作完毕后应编制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四)决定和公开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由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内容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具体负责人为业务股室负责人;决定人为分管领导。

决定结论有:通过、暂缓通过、不通过等。在作出任一种决定时,应列出明确的理由。需要时,应列出与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附加规定。所列行政许可决定的附加规定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有裁量权的行政许可,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附加规定;没有裁量权的行政许可只有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可附加规定。附加规定的情形包括:

附期限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只在规定的时间才生效;

附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生效;

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保留将来废止的可能性;

附义务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此种决定在作出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此种决定在申请人虽符合全部行政许可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要求时作出。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印发***项目土地复垦验收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可直接到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

(十)归档

按行政许可证件归档的要求,对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行政许可档案归档时间为完成审批后15个工作日。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检查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2017年第23号公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63号)相关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采取随机抽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听取汇报,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二)检查准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要素应当与省国土资源厅要素相统一,确需增加的可以视情况增加。本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过渡时期内,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合理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但依法不得少于两人持证,并同时到场。

(三)检查内容

1.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完成送审和备案工作;

2.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与提取使用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门账户并签订三方协议,是否按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是否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申请支取土地复垦费用;若依法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需检查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缴纳情况。

3.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土地复垦阶段工作计划和施工设计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4.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土地复垦义务履行进展情况;

5.土地复垦利用与成效情况。

十四、投诉举报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办事流程示意图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责任人,楚雄州辖区内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

办理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此事项属于州、县分级管理,阶段验收确认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体验收确认按照简化许可层级和许可手续的原则,由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

2.土地复垦项目已完成初步验收;

3.初步验收结论已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4.通过负责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

5.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确认结论经公告无异议或整改完成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确认意见。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未完成;

2.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不达标;

3.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需进一步整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达标的;

4.现场核查未通过。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核意见;

?正本 □副本

原件或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

项目初步验收

意见(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的请示、公众满意度调查意见、年度验收情况);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

专家组验收意见

原件及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

竣工报告(包括土地复垦验收调查报告、复垦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耕地质量评估报告、土壤检测报告、决算或审计报告、相关附表)及相关图件(包括土地复垦单元平面布置图、土地复垦规划图、竣工图等相关图件)告;

原件及电子版本pdf格式

2份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收费环节:不收费。

收费项目:无。

收费依据:无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完成书面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组完成现场核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土地复垦验收阶段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格式和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

(四)验收确认书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印发***项目土地复垦验收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可人直接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163968,3391938。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