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姚安县范围内一次性开发土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的行业规划,开发土地为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属于国有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开发未利用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第三款“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第四款“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林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一次性开发在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公顷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下放和后续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代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全部下放。
7.《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6〕4号),省人民政府不再受理和审批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申请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8.《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承接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国有未利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6〕5号),将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审查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国土资源部不再承办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事项审查报批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接审查责任。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许可人员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业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人、决定人等。
五、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3.开发土地为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属于国有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4.开发未利用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2.不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的行业规划和管理规定;
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
4.申报的土地地类不正确,面积不准确;
5.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六、申请条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规划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开发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1:10000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补偿安置方案、权属调整方案或有关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县人民政府农业、水利、环保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区土地开发的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项目所在地土地整治规划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1:10000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县级人民政府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请示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和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和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许可证件
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xx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批复。
十、许可办理
(一)申请
窗口申请
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职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进行会审,各相关科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说明补件或退件理由;组织相关人员、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后,并提交审查报告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楚雄州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发行政许可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发《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
(五)许可咨询
窗口咨询: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职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2.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土地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一)检查方式
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及时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2.申请人是否擅自改变批准用途或者扩大用地规模。
3.申请人是否从事非农业生产,是否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土地。
十二、投诉举报
1.电话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附件 办事流程示意图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从事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条件是姚安县范围内一次性开发土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的行业规划,开发土地为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属于国有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开发未利用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不符合申请内容、范围和条件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全部条款。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www.yndlr.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的行业规划和管理规定;
3.开发土地为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属于国有且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4.开发未利用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的行业规划和管理规定;
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
4.申报的土地地类不正确,面积不准确;
5.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规划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带“*”符号的材料在材料初审合格后直接提交给专家评审委员会。
|
*2 |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开发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1:10000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4 |
补偿安置方案、权属调整方案或有关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水利、环保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区土地开发的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项目所在地土地整治规划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1:10000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图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县级人民政府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请示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dlr.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和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和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办理该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申请
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职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交通方式:自行选择。
受理时间: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进行会审,各相关股室对报件资料进行会审并提出意见,对提出补件或退件的,说明补件或退件理由;组织相关人员、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后,并提交审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发行政许可批复。对不予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下发《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到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职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姚安县栋川镇南永公路连接线姚安县人民政府职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
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5712892。
(二)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委驻姚安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165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办事指南相关表格下载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