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业务手册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属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四)《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9号)。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有安排;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不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没有安排;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或者在受理部门领取。 |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现场踏勘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现场踏勘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许可批准文件,类型为批文。名称为《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审批文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由申请人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件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信息股进行受理。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作出《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规定不需现场踏勘的除外)。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现场踏勘告知书》做好现场踏勘的相关准备。
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许可文件。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042184。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878-5712892。
信函投诉:姚安县宝城路73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5300。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许可流程图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在姚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不符合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9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www.yndlr.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有安排;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不可行;
5.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没有安排;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1)第4项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行业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 (2)第5项规划图、现状图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原则上使用1:1万标准分幅图,线性工程经预审机关同意后可使用1:5万图件,图件需删除涉密信息。平面布置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并在图上附项目功能分区和主要经济指标。 (3)第6项资料需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 (4)第7项资料需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5)第9项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6)第10项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并经评审通过。 (7)第11项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交此项材料。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原件 |
1份 |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提供 |
|
4 |
项目建设依据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
原件 |
1份 |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提供 |
|
6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项目用地权属材料及项目现状分类面积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土地节地评价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11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现场踏勘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专家现场踏勘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申请人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件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县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窗口接到报件后,再次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信息股进行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作出《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规定不需现场踏勘的除外)。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现场踏勘告知书》做好现场踏勘的相关准备。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领取许可文件。
十一、许可服务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
2.网上咨询: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我要问”进行在线咨询。
3.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6042184。
(二)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限: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县国土资源局0878-5712892。
2.信函投诉: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姚安县宝城路73号,邮政编码675300。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对本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州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