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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业务手册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11214 | 发布时间: 2018/8/24 15:27:3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业务手册

姚安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办理机关2

四、审批条件2

五、申请材料2

六、审批证件4

七、办理时限4

八、审批收费5

九、审批流程5

(一)执业5

(二)变更7

(三)注销9

十、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10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0

(二)咨询途径11

(三)咨询工作程序11

(四)反馈时限11

(五)进程查询11

十一、监督检查11

(一)书面检查11

(二)实地检查11

(三)投诉举报11

一、受理范围

1(1)执业: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自然人;(2)变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3)注销: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执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变更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3)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4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二、办理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办理机关 

姚安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1.执业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c)品行良好;

(d)身体健康;

(e))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b)被开除公职的;

(c)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变更

予以批准的条件

(a)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b)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c)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3.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c)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申请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表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2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原件

纸质

3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公章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

纸质

3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公章



5

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真实有效



7

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

原件

纸质

3

真实



7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表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真实



3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4

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同意转所的证明;

原件

纸质

3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公章



5

拟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原件

纸质

3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公章



6

执业证原件;

原件

纸质

  3

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7

.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

原件

纸质

3

真实



6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表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2

执业证原件

原件

纸质

3

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3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执业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自然人。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yn.gov.cn)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接收地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公证处,进行受理件移交。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县司法局基层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查采取直接核查评审的方式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直接核查评审由基层股实施。

(2)核查评审

a)成立核查评审组

基层股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提出核查评审组建议名单。核查评审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直接核查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审查,,并做出核查评审结论。

c)核查评审依据

予遵守法律,有选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d)核查的实施

核查评审组依据法定依据及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等进行核查评审。

e)核查评审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

4.决定

(1)基层股股长审查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审核;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局分管领导审核

基层股股长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3)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并报州司法局。

局主要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签字,上报州司法局审核。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签字,退还申请人。

(二)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b)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c)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接收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基层股,进行受理件移交。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县司法局基层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查采取直接核查评审的方式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直接核查评审由基层股实施。

(2)核查评审

a)成立核查评审组

公证处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提出核查评审组建议名单。核查评审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直接核查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审查,,并做出核查评审结论。

c)核查评审依据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b)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c)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d)核查的实施

核查评审组依据法定依据及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等进行核查评审。

e)核查评审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

4.决定

(1)基层股股长审查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审核;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局分管领导审核

基层股股长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3)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并报州司法局。

局主要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签字,上报州司法局审核。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签字,退还申请人。

(三)注销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c)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3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接收地址:姚安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基层股,进行受理件移交。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县司法局基层股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审查采取直接核查评审的方式进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直接核查评审由基层股实施。

(2)核查评审

a)成立核查评审组

公证处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提出核查评审组建议名单。核查评审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直接核查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审查,,并做出核查评审结论。

c)核查评审依据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b)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c)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d)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d)核查的实施

核查评审组依据法定依据及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等进行核查评审。

e)核查评审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

4.决定

(1)基层股股长审查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审核;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局分管领导审核

基层股股长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3)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并报州司法局。

局主要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签字,上报州司法局审核。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签字,退还申请人。

十、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姚安县政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负责对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姚安县政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负责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对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查询咨询。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256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电话进程查询

联系电话:0878--5712560

3.网上进程查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十一、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二)实地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三)举报投诉

窗口投诉:。1、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5712877,地址:姚安县栋川金秀谷;2.纪检监察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电话:(0878)5717075;3.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    

电话投诉:0878-5712877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