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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8252 | 发布时间: 2018/8/24 15:24:08

姚安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1.(1)执业: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自然人;(2)变更: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3)注销: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2执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变更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3)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4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1)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2)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3)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二、办理依据

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75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执业准予批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执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

(3)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三)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1)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2)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3)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六、申请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执业

变更

注销

依据

备注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2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原件

纸质

3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

纸质

3





5

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7

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同意转所的证明;

原件

纸质

3





8

拟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

原件

纸质

3





9

执业证原件;

原件

纸质

3




10

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正装彩色照片

原件

纸质

3




1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原件

纸质

3





12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3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执业、变更、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核考核组组织考核。2.考核:审核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3.审核:基层股长对组考核报告、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签字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核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签署意见并签字,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上报州司法局审核批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基层股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退还申请材料。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网络提交。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不限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审核, 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256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也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制作执业证、变更、注销决定书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5712877,地址:姚安县栋川金秀谷;2.纪检监察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电话:(0878)5717075; 3.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    

电话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5712877    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电话:(0878)5717075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姚安县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下载打印或到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