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1.(1)执业: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公证执业证书的自然人;(2)变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2.执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符合(1)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变更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2)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司法局
四、审批条件
(一)执业准予批准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4.符合1中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法律师。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2)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姚安县政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六、申请材料
公证员执业、变更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执业 |
变更 |
依据 |
备注 |
1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2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4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3 |
√ |
|
|
|
5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6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意见;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7 |
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8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原件 |
纸质 |
|
|
√ |
|
|
9 |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10 |
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11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申请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到窗口申请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执业、变更申请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评员组成考核组。2.考核审核: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上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州司法局审核。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十、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网络提交: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不限
(二)受理
县司法局公证处窗口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申请人送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政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2560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网络咨询。将在二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到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也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公证员执业、变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制作执业证、变更、注销决定书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1、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2.纪检监察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3.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5712877;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电话:(0878)5717075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姚安县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下载打印或到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