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司法局
2017年11月1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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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业: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公证执业证书的自然人;(2)变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2.执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符合(1)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变更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2)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2)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姚安县司法局
1.执业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b)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c)(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d)符合(1)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法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开除公职的;
d)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4)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事,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证员可以提出申请:
a)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b)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a)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b)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公证员执业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公证员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表1 公证员执业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备注 |
1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
|
|
2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原件 |
纸质 |
3 |
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
|
|
4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3 |
证书合法、真实有效 |
|
|
5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6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7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表2 公证员变更审核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
|
|
2 |
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3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4
|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填写完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 公章 |
|
|
5 |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3 |
完整齐全、字迹清晰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公证员执业证》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收费
九、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的执业申请。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b)符合(a)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法律师。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接收地址: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公证员执业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员执业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公证处,进行受理件移交。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员执业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县司法局公证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公证员执业审查采取直接核查评审的方式进行。
公证员执业直接核查评审由公证处实施。
(2)核查评审
a)成立核查评审组
公证处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提出核查评审组建议名单。核查评审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直接核查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审查,,并做出核查评审结论。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b)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c)(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d)符合(1)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法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开除公职的;
d)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d)核查的实施
核查评审组依据法定依据及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等进行核查评审。
e)核查评审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
4.决定
(1)公证处主任审查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审核;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局分管领导审核
公证处主任处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3)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并报州司法局。
局主要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签字,上报州司法局审核。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签字,退还申请人。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4.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事,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证员可以提出申请:
a)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b)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接收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公证员执业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员变更审核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公证处,进行受理件移交。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员变更审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县司法局公证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公证员执业审查采取直接核查评审的方式进行。
公证员执业直接核查评审由公证处实施。
(2)核查评审
a)成立核查评审组
公证处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信息提出核查评审组建议名单。核查评审组一般由2~3名考核员组成,并确定1名考核组长。
b)岗位职责与权限
直接核查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核查审查,,并做出核查评审结论。
c)核查评审依据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4.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事,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证员可以提出申请:
a)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的调动;
b)聘用合同期满,解除聘用关系,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符合流动导向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a)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b)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公证员变更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d核查的实施
核查评审组依据法定依据及条件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等进行核查评审。
e核查评审报告
考核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核查、编写考核报告、上报考核结果材料,考核组长应填报并提交考核报告。
4.决定
(1)公证处主任审查
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审核;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局分管领导审核
公证处主任处审查后,由局分管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3)局主要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对考核结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并报州司法局。
局主要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签字,上报州司法局审核。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签字,退还申请人。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负责对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司法局窗口负责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对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查询咨询。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878--5712560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4.时间:不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咨询
姚安县政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2.电话进程查询
联系电话:0878--5712560
3.网上进程查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二)实地检查
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三) 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1、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5712877,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2.纪检监察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电话:(0878)5717075 ; 3.信函投诉: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
电话投诉:0878-5712877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姚安县纪委监察局第三纪工委,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55号,邮编:6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