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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 县安监局 | 访问量:10500 | 发布时间: 2017/7/17 10:11:24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塑料制品业企业的许可申请。

2.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6)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3.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2)总体布局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的;石油化工企业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的;

(3)新建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参加安全资格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的;

(5)企业未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本)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79号修正)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准予许可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二章的内容。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补正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在注册地州级或省级媒体刊物、刊登《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遗失公告。

    4.依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原件。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不满足《办法》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3.补正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证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新办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

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复印件

1

4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复印件

1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