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1)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2)州安监局委托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2.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准予许可条件:
(1)具有由县(市、区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文件,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委托证明材料;
(2)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5)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过程中,依法应满足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a.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b.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c.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a.具有县(市、区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准予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证明文件,或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b.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c.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d.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新办金属冶炼(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依申请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变更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变更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不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4)其他文件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申请材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1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2 |
√ |
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原件 |
纸质 |
2 |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4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复印件 |
纸质 |
2 |
√ |
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2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证书,证件有效期为长期。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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