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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访问量:33013 | 发布时间: 2022/4/19 11:58:12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信息;

(三)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案件;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医疗、公共卫生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六)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开时限,属于公开发布的文件自印发(成文)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自信息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政策解读制度


为确保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发〔2020〕5号),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起草的、报请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均应当及时进行解读。并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公开解读信息,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二、规范解读程序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具体起草股室负责解读。联合发文的,由责任股室与联合发文单位明确具体的解读责任,负责解读责任的股室应当制定具体的解读方案,在报送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人民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三、明确解读要求

要全面、准确阐明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对象范围、重点内容、特色亮点、惠民助企举措、具体办事指引及流程以及新老政策差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精细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要注重解读语言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避免“误读”“误解”;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形式,解读语言要通俗易懂、浅显明白,用老百姓的话解说老百姓关心的事,避免“拿来主义”。

要统筹运用文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公告公示栏、简明问答、案例说明、“明白卡”、“一封信”等解读形式,发挥政府网站、电视电台、新闻报纸等重要载体作用,多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方式,使政策解读传播可视、可读、可感。

四、健全解读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楚雄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编制《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指定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多个处室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本单位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本单位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卫生健康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为规范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新闻发布工作,提高卫生健康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建立完善卫生健康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一、新闻发布会时间、地点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发布时间,一般情况下提前三至五天预告。

新闻发布会地点依新闻发布内容确定。

二、新闻发布会内容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新闻发布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要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局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局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该局形象,针对卫生健康方面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本单位内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公布的重要事项。

三、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县卫生健康局党委确定;

(二)新闻发言人按照局党委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

四、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局办公室组织召集,局党委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

(二)新闻通报。以卫健局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五、新闻发布会的管理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发布前须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原则上,局新闻发布会统一归口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召集联系相关与会人员。

(三)一般情况下,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参与。

(四)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所发布的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五)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六)未经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越权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政务舆情管理制度


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高度重视“网络问政”,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互联网联系群众、沟通民意的桥梁作用,进一步拓宽网络民意表达和诉求渠道,重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网络民意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公共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制定姚安县卫健局舆情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卫生健康系统与网民互动交流制度,深入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汇聚民智,及时做好网络舆情回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舆情管理工作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舆情管理员每天上网浏览与姚安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的主流网站的论坛,关注网络舆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单位或个人身份积极参与发帖或跟帖,在线引导网络舆情。负责涉及建设系统的网上相关信息收集、编制、报送等工作。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网络舆情管理员对在相关网站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或上级部门交办的舆情件,及时予以下载登记根据其内容按职责分工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并在第一时间予以积极回应。

(二)批办。局分管领导对上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需回复的提出办理意见并批转相关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办理落实。

(三)办理。相关股室(各卫生健康单位)收到分管领导批办的舆情件,对网民留言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回复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回复。需紧舆情,所涉单位2天内予以明确答复。

(四)跟踪督办。局办公室对批转出去的舆情办理件进行跟踪,对未按时办理或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承办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问题按期办结。

(五)审定。相关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书面回复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指定的网络舆情管理员将答复内容通过网民原留言的网站进行反馈。回复的时限为网民反映事项后3日内,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不得超过5日。

(六)立卷归档。局办公室股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的原始材料、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七)监督检查。局办公室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网民留言答复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对未及时办理的留言要进行催办,对超过规定期限既未作回复,又未作说明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办理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网络舆情工作是新形势下畅通民意渠道、做好群众工作、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工作举措。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办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求真务实、及时办理。要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实事求是,真心诚意纳言,实实在在解难题,扎扎实实办实事。对于诉求合理、有条件解决的,要立即给予解决;对于应该办理但一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真正做到让网民满意,以实际行动解民之忧、取信于民。

(三)善于总结、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办理经验,探索办理规律,完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用制度和机制保障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四)注重引导、注意保密。在办理工作中,要注重引导网民提供真实身份,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问题、表达利益诉求。网络舆情信息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12345政府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卫生健康局12345政府热线管理工作,确保规范、及时、高效办理热线事项,更好地发挥政府热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热线是姚安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统一对外服务平台,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网站、微信、手机APP等24小时受理群众对本县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各类诉求,是集“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效能监察”为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受理群众反映政府职能范围内非紧急类的诉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  构建姚安县卫生健康局12345政府热线管理体系,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12345政府热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12345政府热线工作。明确局党委副书记为12345政府热线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局办公室为政府热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单位12345政府热线平台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政府热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处理热线管理机构转交的属于姚安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将热线工单分转给有关股室进行承办,并做好督办、跟踪和反馈工作,对办结工单进行抽查回访。发现突发类、紧急类和敏感类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应急办及有关领导报告,及时妥善处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  领导负责原则。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是政府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亲自阅批或办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分管政府热线工作的局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承办股室负责人是政府热线工作具体责任人,应把政府热线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一件大事来抓。

第六条  群众第一原则。政府热线工作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政府热线成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条  归口办理原则。政府热线承办股室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上交矛盾,对交办的事项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涉及两个以上股室的问题,由牵头股室协商有关股室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条  求真务实原则。依据政策规定,调查了解和解决问题应严肃认真,尊重事实,务求实效。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须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诉求,应讲明道理,开展耐心细致说服疏导和解疑释惑工作。

第九条  严守秘密原则。在答复和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及省州县各项保密规定,不泄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受理范围: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信息、卫生计生法规和政策咨询事项;需要姚安县卫生健康局解决的诉求事项;对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事项;对公共服务类信息的综合查询事项。

第十一条  不予受理范围: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应当通过“110”“119”“120”等紧急渠道救助的事项;涉及行政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纠纷,依法应当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事项;涉及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第五章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着倾听民声、实现民意、服务民众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局政府热线管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转办的工单进行接收,经领导批示后转交相关股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办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12345政府热线对群众诉求办理方式有三种:转办、联办、督办。

(一)转办:对群众反映涉及单个股室的一般性诉求,由局办公室报相关领导批示后转派至涉及股室,承办股室办理后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系统中进行回复,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

(二)联办: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股室的一般性诉求由局办公室报领导批示后,确定主办股室(一个)和协办股室(一个或多个),转派给主办股室,主办股室综合协办股室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在系统中进行回复,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

(三)督办:对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件,“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督办件形式派发给相关股室;对群众反映情节严重、典型类的诉求,以及二次不满意的诉求且责任单位办理不力的,以督办件形式派单。

第十四条  本着高效办理的原则,局办公室与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实现无缝对接,1个工作日内签收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转办的热线事项,并当日转承办股室办理。承办股室自接到热线之日起,最迟2个工作日内联系群众(节假日顺延)。

第十五条  办结。直接答复和办理的事项,办理结束即为办结。交办的事项,承办股室调查、处理、反馈后上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热线管理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录入热线平台系统,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将办理情况纸质材料报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存档备查即为办结。

第十六条  跟踪问效。局办公室以电话抽查,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以股室下访、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根据群众反馈情况对重点、难点、热点事项进行跟踪问效,检查办件质量。

第十七条  归档。局办公室对领导批示、督办件、热线通报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各承办股室对办理情况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考核考评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热线工作情况考核,并对各股室开展政府热线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全局综合绩效考核。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热线承办股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和问责:

(一)交办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且未说明情况或理由不充分的;

(二)被指定为牵头单位或配合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逾期办理或未办结的;

(三)不如实反馈情况,或因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未能妥善处理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致使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失密、泄密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八)造成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条  经查证,诉求内容纯属骚扰、恶意攻击、陷害、

侮辱、诽谤、谩骂,局办公室可采取向县人民政府热线管理机构报告,申请以屏蔽方式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政府热线权威,确保热线高效、有序运行。


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云南省政务信息在线解答”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是指基于全省统一的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咨询服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第三条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系统职责分工:

各相关股室负责回复本股室职责范围内公众对本单位的提问。

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公众提问的转发,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与县政府办电子政务中心联系,保障网络平台正常运行。

第四条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查询在线解答处理程序:

(一)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

1.适宜公开的问题,由各股室问题答复员从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回复,并选择该问题所属分类,审核后公开发布。

2.不适宜公开的问题,由各股室问题答复员从后台管理系统选择“不公开”,再进行回复办理、分类选择和审核答复。选择“不公开”,回复内容将不能在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查看。

(二)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

在无法明确提问的正确受理部门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提问,转发至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将问题转至正确受理部门进行受理回复,转发时填写“转发理由”,并必须经负责人审核。

(三)需要多个股室联合回复的提问

有需要多个股室联合回复的提问,按照首问责任制,由第一受理股室按照实际情况选择问题所属分类,对问题进行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回复,再转交下一相关股室继续进行回复处理。问题的回复和转发过程将在系统中记录并可查看。转发时必须填写“转发理由”,并经审核后方可转发。

第五条  各股室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办理人员。对栏目中公众的咨询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妥当回答。问题答复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公的,应做好AB角对接。

第六条  问题回复是否公开由受理股室界定,公开问题可于云南省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上直接查看,不予公开问题只能由提问者通过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第七条  办理时限: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云南省政务信息在线解答系统中提交的问题7天内未办结的即为超时。

不能按期回复的,责任股室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公开回复说明。对逾期未办,又未说明情况的,予以问责。

如果来信进入信访程序,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八条  受理股室回复办理结束后,如果提问人对回复结果不满意,可根据提问时获取的“查询码”对问题回复进行投诉,投诉由局办公室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办理结果对投诉人进行回复。

第九条  对责任股室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能办不办的、股室之间推诿扯皮的,由局办公室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股室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股室受理提问及办结回复的情况,列为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


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信息管理,确保政务公开信息高效、网站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网的主要功能是成为姚安县卫健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互动交流的桥梁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第三条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报送和采用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原则,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对应栏目网页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全县各卫生健康单位是政务公开网站信息提供的重要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开内容的采集、上报工作,提高上网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严把信息审核关。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采集和更新的信息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对不予公开的部门信息进行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部门信息应当公开,对失效信息进行规范清理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章 网站安全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人要保管好本单位账号信息,网站的登录名、登录密码不得转告或泄漏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授权给他人进行资料更新。

第九条 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凡涉密文件以及工作秘密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股室、全县各卫生健康单位的信息采集、上报进行考核,考核分值计入卫生健康工作目标责任书综合考核评分。


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审核发布制度


为加强姚安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县卫生健康局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网站信息公开内容的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涉及单位秘密、内部办公信息不得发布,应公开的内容为:

(一)本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信息、法规文件、规划计划、涉及民生领域服务事项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解读、重点领域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财政预决算和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二)本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二、信息审核机制

(一)各卫生健康单位、各股室在印发文件时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报审时在公文审批单公开属性栏准确界定公开属性,应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类型中的一种,并在文件中作规范标识。

(二)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的原则,对需要审核发布的信息,由各责任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公开目录要求提供,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

三、信息发布规定

单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内容上网保障工作,对于定期更新的按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要求更新;对于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事项,要围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及时更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当天撰写稿件,24小时内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一)网站信息内容公开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二)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的信息,应遵守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省、州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可能引起群体事件信息的传播,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范保密审查程序,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股室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股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确定。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各股室、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负责制。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局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卫健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行政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县卫生健康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征求意见、座谈听证、咨询协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公开征求意见的总体情况、采纳情况以及不采纳理由等。

坚持“谁起草、谁组织”原则,由具体负责股室组织。联合决策的,由责任股室与联合决策单位明确具体的组织责任,责任股室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案,包括参与形式、参与途径、参与时间等。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案一经县卫生健康局审定,责任股室要按时组织公众参与决策。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局责任股室负责决策方案的听证组织工作,决策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听证。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上述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及相关可行性说明、调查分析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起草股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本制度由姚安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