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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姚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姚安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访问量:8330 | 发布时间: 2020/4/17 15:54:32

各乡镇人民政府:

《姚安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认真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姚安县财政局                   姚安县供电局 

2020年4月6日  


姚安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以下简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开办〔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全县范围内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38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主要包括:光伏板组件、逆变品、监控和数据采集器、直流电缆线等。资产确权给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不准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等。

第四条  发电计量箱至搭火线资产属于县供电局,由县供电

局管理。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土地租金、维护费用、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须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每年收益的5%用于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县级统筹用于光伏扶贫电站按市场化方式提供运维和保障。每年收益的60%可用于与贫困人口有关的扶贫工作,如开展公益性岗位、奖励脱贫致富先进典型、因灾受损、补助因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占比较高贫困户等奖补扶贫。每年收益的35%可用于村集体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抢险救灾、便民服务设施设备等。积极鼓励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形成有劳才有得的分配机制,禁止简单发钱发物。各乡镇、各村委会参照本条分配占比,收益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性与基层的主创性相结合,以提升贫困户稳定保底持续增收的托底水平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为目标,在原则范围之内,鼓励大胆探索实践。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由县供电局依据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或按季度划入各村委会的乡镇会计委托中心专户中,乡镇会计委托中心设单独科目核算。国家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到位后县供电局20天内划拨至各村委会的乡镇会计委托中心专户中。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年终须向县主管单位报告光伏扶贫电站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确权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县扶贫办负责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县供电公司负责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贫困村负责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纪委、监委、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负责解释,其中部分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