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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姚安县财政局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访问量:8196 | 发布时间: 2020/4/17 15:52:45

各乡镇人民政府:

《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征求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并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认真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姚安县财政局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6日


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及收益使用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从脱贫攻坚以来,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沪滇帮扶资金、扶贫融资贷款等,建成了一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为使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可持续的稳定资产收益及分配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7〕95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姚政办通〔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脱贫攻坚期内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沪滇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包括资产通过自营、委托经营、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取的收益。

第二条  扶贫产业资产权属原则性归属村集体所有,县级主管部门实施的扶贫产业资产权属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运营管理需要,以资产发挥最大效益为原则,确定资产权属。同时县级主管部门实施的扶贫产业资产可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农业开发投资公司等来承接资产的营运管理,资产权属以资产移交管护证书为准,列入权属单位的资产管理,扶贫资产营运收益要明确分配到受益村集体和受益贫困户,并适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扶贫产业资产要明确运营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制定运营管护制度,加大资产的运营管护,确保资产不损失,实现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投资效益。资产运营期限以设计使用年限为准,使用期限届满后,由资产权属主体评估价值后处置。

第四条  扶贫产业资产收益是扶贫项目的生命,选择项目经营主体必须按照诚信经营、财务规范、制度健全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择与贫困村或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预期带动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致富带头人等。

第五条  扶贫产业资产收益项目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性与基层的主创性相结合,以提升贫困户稳定保底持续增收的托底水平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为目标,在原则范围之内,鼓励大胆探索实践。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带动脱贫原则、推进发展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防控。

第六条  合理确定资产收益率。扶贫产业项目资产收益率要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项目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资产收益率。另外,根据不同项目可以将资产经营者对带动周边发展成效列入合同内容进行考核。不得将扶贫产业收益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等。

第七条  制定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方案。资产收益受益乡镇、村要制定具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方案,做到一项目一方案。县级管理权属资产收益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可在全县范围内平衡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扶贫产业资产收益管理和使用,可以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平衡使用。

第八条  各村委会每年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计划,采取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议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使用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示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资产收益分配原则,每年收益的不少于(含等于)50%可用于与贫困人口有关的扶贫工作,如开展公益性岗位、奖励脱贫致富先进典型、补助因灾受损贫困户、补助因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占比较高的贫困户等奖补扶贫。每年收益的不少于(含等于)30%可用于村集体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抢险救灾、便民服务设施设备等。积极鼓励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劳动就业增收和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形成有劳才有得的分配机制,禁止简单发钱发物。各乡镇、各村委会参照本条分配占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分配占比和相关支出。每年可提取收益的不超过(含等于)10%作为扶贫产业资产营运维修管护基金,专项用于营运维修管护支出和投资建设产业设施。对资产营运管理较好,每年收益增长率超过10%的,增长收益部分可提取不超过(含等于)10%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协调经费和村干部集体经济发展绩效。

第十条  扶贫产业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实行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资产所在村年终须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资产运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对发现违反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根据情形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十一条  纪委、监委、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其中部分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