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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姚安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 访问量:11942 | 发布时间: 2019/9/12 16:49: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姚安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讨论同意,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


姚安县交通运输局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安县公安局        

姚安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姚安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姚安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 60 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 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姚政办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姚安县网约车平台公司数量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控。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姚安县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姚安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姚安县注册登记,非本县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县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境内,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工信商务科技、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督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等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三)在本县内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具备满足运营服务、运营安全、培训教育和投诉处置等需要的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技术及信息安全、车辆营运资质与技术性能、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劳动关系、驾驶员岗前培训与日常教育、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与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评价及乘客投诉处理、考核奖惩等内容;

(五)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姚安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本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和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经办的,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本县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外商、港澳台侨投资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四)在本县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和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换及处置能力证明材料,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提供交通、公安、工信商务科技、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的网络数据信息条件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的证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提供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清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驾驶员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运营安全管理、车人一致性匹配管理、行车防疲劳驾驶、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和实现手段;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为 8 年。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 日向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并向姚安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三条 在姚安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楚雄州车籍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符合安全性能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综合性能检测的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其中,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

(四)本细则实施前5座燃油车车辆新车计税价在6万元以上,本细则实施后购买的车辆含购置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5座以上(不含5座)燃油乘用车辆含购置税价格不低于 15 万元;《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五)5座车车辆轴距需达到2600毫米以上,6座和7座车辆轴距需达到29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续驶里程 200 千米以上;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 1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每座不低于5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市场变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网约车辆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网约车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鼓励网约车经营者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网约车所有人向姚安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姚安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确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 60 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 8 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楚雄州户籍或持有姚安县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 55 周岁、男性年龄 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按规定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审核通过的,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规定申请加入具有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所属网约平台公司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和报备信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涂或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驾驶员日常教育,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落实专人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或请第三方进行实时监控,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 7 日内作出答复;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明确服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收费标准和方式,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姚安县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姚安县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六)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七)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八)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一)除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二)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 2 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出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接入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区域内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候客站点、区域;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巡游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

(十)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

(二)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合理拒绝付费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乘计价方式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乘客的要求提供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网约车发生故障,无法继续履行服务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配合公安、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网约车的治安反恐防暴、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强化政府监督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二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工信商务科技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科技、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内视频音频记录、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变更、驾驶员准入资格审查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渠道,受理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配合调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姚安县发展和改革(物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姚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现行客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为主。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