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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姚安县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情况通报
来源: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 访问量:21504 | 发布时间: 2019/2/20 10:48:03

根据《姚安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计划>的通知》(姚污防办〔2018〕10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县地下油罐改造工作进度,我办于2019年1月15日组织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安监局、消防大队组成检查组对全县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和现场检查,现将现场检查情况作如下通报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基本情况

(一)检查对象

全县成品油经营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19年1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1.查清各乡镇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分地下油罐和地上油罐。在检查中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单位的情况统一报我办,由我办转办相关部门并报县人民政府;

      2.检查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要求已改造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准备相关支撑材料报县经信局和县环保局各一份。未进行改造的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我县改造任务要求,同时答复成品油经营单位提出的问题。

(四)检查分组

第一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并负责出车,县经信局、县安监局配合,负责检查栋川镇、光禄镇、太平镇、前场镇

组长:周民强    县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金仕彩    县经信局

龚建洲    县安监局

第二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并负责出车,县环保局、消防大队配合,负责检查栋川镇、弥兴镇、官屯镇、大河口乡

组长:钱爱红    县经信局副局长

成员:王玉龙    县环保局

董云海    消防大队

二、现场检查情况

本次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现场检查分为2个检查组,共计6人参与,涉及全县辖区内7个乡镇,检查成品油经营单位10户,地下油罐24个,地上油罐2个。

(一)第一检查组

负责检查栋川镇、光禄镇、太平镇、前场镇共5户成品油经营单位,情况如下:

1.姚安鑫鑫石化前场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2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工作,但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气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2.中国石化姚安朱家村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4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工作,地下油罐为双层罐。检查组未提工作要求。

3.中国石油姚安荷城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4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工作,但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4.姚安县中润石化有限公司(太平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4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工作,但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5.中石化姚安草海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3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和油气回收工作,但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二)第二检查组

1.姚安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弥兴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2个,正常生产经营,未开展防渗改造工作,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2.姚安云润石化大河口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2个,正常生产经营,已开展防渗改造工作,地下油罐为双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3.中国石化姚安一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下油罐4个,正常生产经营,未开展防渗改造工作,地下油罐为单层罐。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于2019年6月30前完成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4.姚安县云鑫石化有限公司官屯严玲加油站:根据检查组检查记录,该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地上油罐2个,正常生产经营。检查组已提出要求该成品油经营单位如下步进行选址重建或在原址升级改造时,严格按照省、州、县地下油罐改造要求做好防渗设施改造建设工作,并向县环保局和县经信局报备改造支撑材料。

5.姚安县鉴钰石化有限公司城西加油站:经检查组现场检查,该成品油经营单位属新建加油站,检查时正在浇筑地基,因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检查时未填写检查记录,由第二检查组组长以电话方式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告知我县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目前,我县成品油经营单位埋地油罐大部分为传统单层钢罐,整体防渗水平较低,一旦泄漏,极易造成地下水污染。鉴于地下单层油罐因老化、腐蚀、生锈、地质变化等因素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风险日益增加,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二)县级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稳步有序推进防渗改造工作。1.县环境保护局:作为“水十条”工作牵头部门,要全面统筹协调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负责国家“水十条”重点工作调度系统数据填报。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渗改造工作的日常督查督导。负责对已建成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情况的环境执法监管,对不配合防渗改造工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防渗改造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作为信用信息使用,并及时通报县经信、安监、消防等部门。2.县经信局:作为成品油供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快地下油罐改造进度,在成品油经营单位年检时对业主单位进行防渗改造工作宣传、告知,强化督促监管。在实施年检工作前要告知企业相关规定精神,并对改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未完成防渗改造任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下达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同时,要牵头调度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日常工作进度,配合环保部门完成数据上报,同时将本件传达到全县10户成品油经营单位。3.县安监局、消防大队: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简化相关改造审批程序,落实集中申报、集中审批要求,采取开通绿色通道等形式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对不按要求开展防渗改造工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防渗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安监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予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防渗改造工作主体责任。成品油经营业主单位作为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更新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以及更新双层管道。改造标准严格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实施。加油站改造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期间,成品油经营业主单位应做好交通通行警示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加强移动火源、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暂停加油服务的,应提前公告,避免影响车辆加油及造成拥堵。

(四)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主动作为,从严从实从细坚决限期推进全县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我办2019年1月15日组织的现场检查分组情况,第一检查组为第一工作组负责本次检查的5户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督促推进。第二检查组为第二工作组负责本次检查的5户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督促推进。各组组长切实抓好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推进,根据改造进度自行召集组员开展检查督查工作,确保全县成品油经营单位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圆满完成。              


姚安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