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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 访问量:11730 | 发布时间: 2019/9/29 10:40:04

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和县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新修订的《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已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9月18日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结合县教育体育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岗位规定的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机关各股室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县教育体育局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州教育体育局和县教育体育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并主持县教育体育局全面工作。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负责主持工作。

第五条  其他局领导按照局领导分工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完成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教育体育局对外参加活动。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方向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局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所分管工作委托其他局领导负责。

第六条  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长汇报。


第三章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体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以及财务预算、大额资金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由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各股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局内相关股室的,主办股室应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涉及学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将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纳入县教育体育局的决策程序和办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必须认真组织听证和公示,并随文上报该事项听证或公示的组织情况等附件资料。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全县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教育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并积极完成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任务。

第十三条  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程追究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把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作。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指导学校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发布制度。按照及时、准确、时效的原则,建立专职信息员和兼职信息员队伍,每月分配任务报送工作信息,推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信息报送管理和发布工作由局信息办负责。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主动请示、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重视并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内部监督,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综治安全股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有关问题,相关股室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全局职工会议、股室会议和业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局长决定。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安排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教育纪工委领导参加。局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教育体育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教育体育局重要工作;

(四)研究报请县教育体育局和县委、县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县教育体育局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县教育体育局年度预算安排;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建设项目变更等。

(七)研究决定县教育体育局对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八)研究决定教育体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研究决定县教育体育局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研究决定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全局职工会议由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全局职工大会一般每周(星期一上午8:30)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股室提出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局长确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如果对会议所安排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班子会议和全局职工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获准。

第二十五条  局班子会议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决定相关专题工作的会议,由经办股室形成会议纪要,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  股室会议由股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各股室至少每周召开一次股室会议,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所分管股室的例会,认真总结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努力提高股室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  全县教育体育系统业务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业务股室承办。股室召开全县性业务会议,必须严格实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申报原则上应在年初确定会议计划,会议申请报告要列明会议名称、议题、会期、地点、参加人数、会议经费预算等,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定。会议经局长审定获准后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食宿。股室召开的全县性业务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校长出席,如确有必要,须经局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全局性的大型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筹备办理。业务会议会务工作由牵头股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要求精减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集中开会次数,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会议费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一般公文的起草由各股室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由局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力求短实新。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三十二条  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或局长授权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党政办公室转送相关职能股室审阅后,重大事项由局长签发,其他事项按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所有以县教育体育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在送呈领导审签前,须由起草股室对政策、文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经党政办公室进行公文格式审核。

第三十三条  除党政办公室外,局机关内设股室不得对外印发公文。党政办公室对外行文一般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报请分管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请局长审签。

第三十四条  各股室草拟的公文,凡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办股室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处理。报送县委、县政府、州教育体育局和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性公文,按上述要求拟稿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呈报。

第三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收文,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长审批。若遇局长外出,由受局长委托代主持工作的领导或党政办公室签批。局领导和各股室收到的公文应交党政办公室统一按照办文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批阅(批示)文件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和督办。领导阅示完收文后,应如数退还机要人员,不得横传或私自留存收文。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和各股室人员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党政办公室,以便存档备用,该清退的文件要及时清退。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应限时办结的公文和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公文,承办股室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作出说明。各股室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凡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各股室清理、归档立卷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党政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九条  加大网络协同办公平台推广使用,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推动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数量。局机关除部分上行文、县级部门联发文和“姚教复”及涉密公文外,其他公文一律通过网络从协同办公平台运转。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要定期登陆协同办公平台,查阅处理各类批办件,确保政令畅通。


第九章 公章使用管理

第四十条   公章包括“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含钢印)”、 “中国共产党姚安县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中国共产党姚安县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章。

第四十一条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含钢印)”、 “中国共产党姚安县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中国共产党姚安县委员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章、局主要负责人公务私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如因工作变动或较长时间外出,要及时办理公章保管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章必须在固定地点存放、使用。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在非固定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公章。公章保管人员应尽职尽责,妥善保管,不徇私情,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将公章转交他人代管和盖印。

第四十三条  公章的使用要求 :

(一)凡以本局名义发文或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均须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后,方予用印;涉及本局重要事务的,还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才予用印。

(二)凡以本局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用印。

(三)以本局名义报送的各类文件、出国(境)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和财务、人事、工资等各类型报表等加盖公章,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予用印;涉及本局重要事务的,还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后,才予用印。

(四)下属学校(单位)报送一般性材料和办理学生毕业证(完成证书)需加盖局公章时,应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准予用印。

(五)因工作需要的行政介绍信加盖局公章,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六)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七)民办教育机构和本系统干部职工、其他公民个人的有关材料上需加盖局公章,一般应由负责相关事项的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用印;如涉及重要事项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八)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使用人完善公章借用备案表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使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同意的申请事项,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九)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征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十)如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证明,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和经办人的姓名、盖章时间,否则不予以盖章。


第十章  学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自学、集中学习、举办讲座、观看视频等方式,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全体职工每周集中学习一次,与全局职工会议一并进行,具体安排由工委办负责。股室每月进行一次时事政治和业务学习,与股室会议一并安排。

第四十五条  在统筹安排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机关人员在职学习、在线学习,提高学历层次,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参加在职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股室同意,报请局领导审批。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出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出差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出差人员和出差天数、出差线路。杜绝无明确工作任务、非相关人员的出差,严禁借出差之名游山玩水等。

第四十七条  凡因公务出差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股室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 3 天(含 3 天)以内、下乡 3天(含3天)以内的经股室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时限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股室长出差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局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凡到省外出差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下乡)须填写《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出差、下乡审批表》和《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按程序批准后于出差前报党政办公室备案(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出差的需提前电话告知党政办公室,于出差结束5个工作日内补齐备案手续)。有关外出的公文复印件作为报销差旅费的附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未按程序审批和备案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股室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要向股室长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股室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工作岗位半天以上的要向局长报告。局长离姚外出,按规定由党政办公室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报备。外出离开姚安均须填写《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外出要及时告知党政办公室,以便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凡需请假的人员不得以口头方式请假,应写出书面请假条,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病假和事假的审批:股室工作人员请假3天(含3天)以内经股室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股室长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股长(主任)请假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凡连续计时超出15天以上的请假需经股室领导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审批。年内累计请病假或事假超过半年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所有请假人员应及时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后方可请假离岗。

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政策规定的请假审批: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股室负责人签署明确的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局领导由局长直接审批),将批准后的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后方可请假离岗,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公休假由各股室视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或全局统筹统一安排,由个人按程序报批,但全年公休假的累计时间不能超出政策规定的时限。

党政办公室将每年的请假情况汇总后交人事管理股,由人事管理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在局内公布。各股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无书面假条、无正当理由、无审批程序而离岗、脱岗的均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章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机关公务用车用于保证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配使用。本单位非专职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本单位公车。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的,由党政办公室视情况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出差使用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派车。出差领导须在用车的1天以前(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告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给予安排。

第五十三条  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派车,出差车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如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局领导批准协调安排。

第五十四条  任何股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向学校调用车辆,违者将严肃处理。若擅自调用,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因特殊情况要调用县属学校车辆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调用。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派车和使用情况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要认真填写《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车辆使用审批表》相关栏目;涉及加油的,应严格按照《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公务用车加油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严禁将机关车辆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机关车辆节假日封存制度。逢节假日,局机关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单位车位上,车钥匙交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用车和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除按国家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追究其责任。节假日或下班后,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有特殊紧急事情时做到随叫随到。

第五十七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驾驶及维修保养技术,注意保养和爱护车辆,在调派出车时,要做到随叫随到。出车时要准点到位,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不出车时,要按时上下班,服从党政办公室的安排,积极参与做好其他工作,不得随意脱岗。

第五十八条  车辆维修及材料购置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经局领导同意后驾驶员才能进行维修或购买。若出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需要及时维修的须先电话报告党政办公室并在当地及时维修,待返回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章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姚安县教育体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局机关所有的收入、支出统一归计划财务股管理。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所有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每张经费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相关股室负责人、相关稽核人员、局长签字,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严禁使用白条和非正规的发票。

第六十条 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固定资产管理按《姚安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如其用品和设备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上级无偿配发及外单位捐赠给有关股室的资产设备,使用股室应向党政办公室及计划财务股提供设备信息及价值标准,由计划财务股根据依据入账。

局机关涉及经费支出的对外签订的合同,在签订生效之时由经办股室同时送计划财务股一份,进行相关会议核算。

第六十一条   局机关所有设备维修和耗材更换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同意后方可维修和更换,费用报销按照经费核算和相关程序执行。

第六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出或职工退休时,由党政办公室会同人事管理股、工会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职工因生病住院的,在职职工由工会牵头,分管领导、相关股室参与看望慰问,离退休职工由工会、人事管理股牵头看望慰问。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关工会列支。

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由机关工会统筹安排。在职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体检,由机关女工委统筹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关工会列支。

第六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禁酒令,严格控制陪餐人数。能不安排的尽量不安排、能合并的坚决合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接待的数量。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坚持轻车简从,精减陪同人员。


第十五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服从领导、维护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组织纪律,执行县教育体育局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以律己,率先垂范。

第六十五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县教育体育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教育体育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代表县教育体育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不得对外透露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内容,个人不得发表涉及未经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后署名公开出版。

第六十六条  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局机关各股室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公务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县实施细则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第十六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六条禁令》《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楚雄州教职工七条禁令》,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规范经费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联系学校(股室)领导班子和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不给基层学校添麻烦,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同意或默许学校使用欢迎标语、组织师生迎送。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县教育体育局管理的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和县属各学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工作规则》(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