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乡镇人民政府文件   > >  大河口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河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9674 | 发布时间: 2018/4/26 13:21:18

各村委会、乡级相关站所: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努力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大河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大河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大河口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充分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准备,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和《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临时险情以及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时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为。

临时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即进入临时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为。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七)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八)因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设单位或负责人应当主动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并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

4、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

(二)地质灾害临时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等级:

1、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为特大级。

2、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重大级。

3、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级。

4、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为一般级。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乡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所在村民委员会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

(二)乡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职责是:

1、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收集和汇报灾情,按照灾害类型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6、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7、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各项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乡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乡长担任副指挥长。党政办、国土资源所、民政办、卫生院、水管站、中心校、派出所、武装部等相关部门、站所负责人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相关部门、站所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乡国土资源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乡民政办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分发工作。

乡卫生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转移以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乡水管站负责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工作。

中心校负责做好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乡派出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好灾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乡党政办负责收集和汇总灾情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指挥部的应急抢险需要统一调配。

四、监测和预报

(一)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级各职能站所

在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七个监测网络的领导和监管力度,使全乡所辖地质灾害隐患点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覆盖全乡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整体联动运转。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级各职能站所须严格执行《大河口乡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大河口乡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制度》、《大河口乡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大河口乡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制度》和《大河口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等五项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制度,确保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政令畅通,监测、预警、预报即时、准确,为全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群众疏散避险。

(四)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情况,或者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乡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谎报地质灾害情况。

五、灾害应急和应急保障

(一)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乡人民政府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本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抢险救灾。

2、迅速了解灾情,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乡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启动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三)在采取地质灾害应急行动中,须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把地质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工作,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在地质灾害发生地点,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须及时划定危险区域,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内,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因抢险救灾的需要,乡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调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土地,事后进行归还。无法归还或已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后,乡国土资源所须提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并邀请地质勘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进一步扩大。

(八)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指挥部安排有关人员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2、本预案若无变动,以后不再发文,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