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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聘任罗乔峰为法律顾问的决定
来源: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11850 | 发布时间: 2017/12/26 12:45:59

乡级各站所:

根据《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姚办发〔2016〕20号)要求,决定聘任大河口乡司法所罗乔峰同志为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

一、服务范围: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二、业务范围:

(一)为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咨询,根据工作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发函、声明、公告等,维护大河口乡政府权益。

(二)参与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项目、重大合同或协议的治谈,草拟或协助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大河口乡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为大河口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四)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五)协助开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或法律宣传工作。

(六)需要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三、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1年(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相关要求按照《大河口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执行。

附:《大河口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9日

大河口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规范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姚办发〔2016〕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大河口乡党委委托处理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事务。

第二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大河口乡党委书记、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大河口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大河口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大河口乡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大河口乡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大河口乡人民政府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提供维权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大河口乡人民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四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第五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六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

第七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及其站所应当采纳。不予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签署,再报送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

第九条   对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诉讼、仲裁、债务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在年初提出预算。送大河口乡人民政府会计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大河口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