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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从严功能用途管控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35414 | 发布时间: 2021/10/20 16:22: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第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从严功能用途管控,防止面源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助力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结合姚安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从严功能用途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及村、组对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排查核实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流转面积、流转年限、流转用途等情况,认真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台账的登记管理。要认真组织排查各类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行为,排查流转耕地种植大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情况,尤其是栋川镇、光禄镇、太平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对蜻蛉河流域流转土地种植大量施用化肥、农药的农作物和乱排生产污水等造成蜻蛉河流域水体污染的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逐一登记造册。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有序整改

(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守住耕地红线。对存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及时整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耕地用途和功能,特别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耕地,确实无法恢复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对存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经济林果、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鱼、全年种植一年生经济作物、闲置、荒芜等耕地“非粮化”行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切实进行整改。一是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切实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二是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烟、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轮作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三是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要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四是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五是严格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历史形成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以及挖塘养鱼等“非粮化”存量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分类处置,有序整改,限期恢复耕地用途。六是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三)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产业,必须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要在流转合同中明确受让方不得造成农业面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职责义务,要组织经营主体认真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禁止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凡是经营主体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报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依法处理。要进一步优化全县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加大姚安坝子蜻蛉河流域沿线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将蔬菜、水果产业分梯次向适宜符合用地规划区域转移。从2021年起,蜻蛉河沿线两岸200米范围内大小春“水稻、莲藕+豆、麦、油菜”和“烤烟+豆、麦、油菜”隔年轮作模式,引导广大农户发展涵养水源型和生态保育型农作物种植。

三、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是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和流转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县、乡镇、村、组各级要精准把握政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违背农民对土地经营的自主权,要防止少数基层干部违规代替农民做主,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建立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和备案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首先由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协商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再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审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二是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备案监测制度,受让方除向发包方备案外,租赁农村土地2000亩以上需报省级备案,1000—2000亩需报州级备案,500—1000亩需报县级备案,500亩以下需报乡镇备案。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夯实依法流转基础。要切实做好规范流转合同的指导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和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10项内容,依法依规签订流转合同。建立县、乡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完善乡村调解、县级调解仲裁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解决。

(四)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农业生产存在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很多因素影响的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特别是对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要探索建立履约保证金、风险保障金、农业设施财产保险、农产品灾害和目标价格保险等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化解土地流转风险。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功能用途管控,严肃督查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督查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从严功能用途管控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功能用途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握政策导向,充分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粮食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抓好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和土地功能用途管控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改变耕地用途和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的排查整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分块负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改变耕地用途和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造成农业面源污染行为的监管查处工作。经营主体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和功能用途保护和利用好耕地,禁止违法违规经营和造成农业面源污染。

(三)严肃督查问责。县级成立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县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从严功能用途管控工作督查组,对各乡镇、县级各责任部门落实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严格功能用途管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蜻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四)定期报送工作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