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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1394 | 发布时间: 2017/7/15 17:37: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动工业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扩大投资规模,确保完成全县企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我县注册落户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企业税收贡献奖

1.对新办企业的奖励

新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当年上缴生产经营税收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纳税额的5%对企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对工商服务企业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当年增幅在10%以上(新办企业不计增幅),纳税信誉评定在B级以上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先进纳税企业”称号。

(二)“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发展奖

1.企业升规达限奖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州奖励政策外,企业申报达规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2)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除省、州奖励政策外,企业申报达限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3)有资质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除省、州奖励政策外,在姚安辖区内注册有资质建筑业企业申报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房地产企业注册申报成功的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2.企业扩销促产奖励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州奖励政策外,企业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当年工业总产值增长10%—15%、15%—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企业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当年工业总产值增长10%—20%、20%—30%、3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积极支持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发展,企业当年建筑业产值增长10%—20%、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房地产企业当年销售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3)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除省、州奖励政策外,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给予基数奖0.5万元+按销售额(营业收入)增加额的1‰给予增长奖,单户企业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

(4)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每户奖0.5万元。

3.企业统计人员的奖励

对按相关部门要求时限报送报表,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和统计基础资料等工作达到国家和省、州统计制度要求的非公“四上”法人企业统计人员每户给予统计业务补助奖励2000元(国有企业奖单位),限额以上个体统计人员每户给予统计业务补助奖励1000元。

(三)企业电子商务奖

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发生电子商务交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当年网络销售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年度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

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房地产、能源项目除外)完成竣工,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五)企业品牌建设奖

企业品牌建设奖除续补外,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含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的团体、协会和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获得的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州知名商标,每个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

(六)白产丝出口创汇奖

云南海润茧丝绸有限公司白产丝出口创汇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按超过部分的0.01元人民币/美元再给予企业奖励。

三、约束指标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奖励。

(二)节能减排完不成当年约束性指标的不得奖励。

(三)税务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不纳入当年考核奖励。

(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得奖励。

四、考核组织

本考核办法由县监察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考核。各项指标数据以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附则

对非公企业的奖励主要奖励企业负责人和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国有企业奖励给单位。

本办法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