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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6562 | 发布时间: 2018/11/14 16:48: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姚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姚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提高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县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姚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名义和印章,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法律顾问室设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室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服务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推进全县政府及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负责全县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事务和日常管理;

(三)组织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分析以及沟通联系等日常工作;

(五)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的具体事务工作;

(六)督促和指导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决策、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县人民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六)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办理聘任机关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求,组织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涉及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

(二)涉及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研究、论证、洽谈;

(三)涉及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协商、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内聘、外聘法律顾问制度。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聘请相应数量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期每届不超过5年。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应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国家、省、州、县关于法律顾问聘任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担任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和聘任方案;

(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法学会、政府工作部门在经被推荐人同意后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自荐;

(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遴选,将建议名单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聘用的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分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五)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名单应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考评不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任务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

(六)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七)本人申请离任的;

(八)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根据前款规定对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解聘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将解聘名单在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或者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支付合理报酬。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有计划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及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按照原办文或者办事程序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审查、修改等法律事务的,交办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审查、修改文稿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部门草拟的,草拟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时,应提交部门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事项涉及保密情形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会议咨询(论证)、书面咨询(论证)、评估、调研、参与谈判、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会议通知等方式,委托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委托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有关工作,应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一般应给予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根据要求认真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提出论证意见。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综合分析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研究相关法律事务涉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的,应邀请有关工作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记录应记录清楚与会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需要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名义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印章。


第五章  工作统计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对下列材料及时归档、更新:

(一)选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材料;

(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个人简历;

(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律事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五)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各级法律顾问工作统计制度。每年1 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并于任期届满前1个月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县人民政府内聘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以公务员年度考核为准。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和年度总结等相关情况,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结合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记录台账等相关材料,以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在每年1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上一年度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具体事宜和要求;

(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通过查阅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核查工作记录台账等方式,结合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自评分数,确定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书面告知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对本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复核申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作出说明;

(四)经过考核、复核等程序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工作总结,结合工作记录台账等相关资料,并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1个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制定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考核方案;

(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核查工作记录台账、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采取外部评议方式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征求意见,了解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执业情况和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四)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确定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

(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书面告知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对本人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知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复核申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向提出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作出说明;

(六)经过考核、复核等程序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途径对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期届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县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