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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楚雄州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来源: 本站 | 访问量:45771 | 发布时间: 2015/1/19 21:52:46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楚雄州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楚政办通〔2012〕35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楚雄州以商招商奖励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引资兴州”战略,充分调动州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各异地商会、战略合作单位等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参与我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以商招商的界定。 以商招商是指社会自然人(不含我州国家公务员、州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我州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州外资金到我州境内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不含我州国家公务员、州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中介组织(含驻楚异地商会、驻昆异地商会、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与我州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各有关单位、投资促进中介机构等);

   (三)企业(含本土企业和外地企业)。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重点奖励引进冶金化工业、绿色食品加工业、文化旅游产业、天然药业、新型产业(包括新能源新材料和装备制造等)、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金融、服务外包、信息技术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发项目;

   (二)引进项目应是州外(包括省内州外、国内省外和境外)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含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应是不违反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我州发展实际的项目;

   (三)房地产、矿产资源开采、稀缺资源开发等以及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含知识产权投入部分,以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计算,原则上按照当年实际引进州外到位资金的1‰—3‰进行奖励。其中:引进5亿元以下项目,奖励周期为2年;引进5亿元及以上项目,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额度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兑现。

   第五条  奖金来源和兑现

   (一)第一年的奖金由州级财政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第二、三年的奖金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据实列支。

   (二)经州招商委统一考核后,奖金均在次年由州、县财政相应安排兑现。

   第六条  奖励申报

   (一)申报人或组织须在引荐项目的第一时间(至少在正式协议签订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将引荐项目情况报州招商委办公室登记备案,经州招商委办公室按照程序进行项目和引荐人信息登记。

   (二)申报人或组织须在项目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持投资业主及项目落地县市对其引资确认证明到州招商委办公室备案,并进行项目初审。

   (三)申报奖励时需提交的材料

   1. 申报人或组织的有关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材料;

   2. 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3. 引资工作痕迹材料及引资情况、过程的说明;

   4. 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项目落地县市、开发区招商局盖章签字确认);

   5. 项目到位资金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账单等);

   6.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奖励认定

   (一)申报奖励对象提交奖励申请并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后,由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照落地县市上报的当年招商项目及引荐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州招商委;

   (二)州招商委于每年12月,汇总所有通过考核评价工作组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的项目进行审定;

   (三)经州招商委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公示期15天;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

年的全州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五)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州招商委研究并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应遵纪守法,依法缴纳国家各种税收。对同一个项目的奖励对象只认定一人,如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引进同一个项目,则奖励对象视为一个团队,奖金共享。

   第九条  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楚雄开发区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有关鼓励政策,但应首先确保本办法贯彻执行,承担本办法确定的应由县市(开发区)兑付的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