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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第十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 访问量:1027 | 发布时间: 2025/8/6 11:19:59

代树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前场镇被征地群众安置用地的建议》(建议类11号),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前场镇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书》对“留地安置”的约定事项不符合《姚安县城镇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姚安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的相关规定,其中:

(一)擅自拔高预留安置用地比例。预留安置用地比例全部按征地面积的10%预留,没有区分完全失地、基本失地、部分失地,且在部分用地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按预留安置地面积1:1配给建设用地”的条款严重违反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二)擅自扩大预留安置用地范畴。《姚安县城镇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姚安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规划区是指因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经依法批准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国家和省、州、县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昆明至大理高速公路、扶贫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昆明至大理高速公路征迁户集中安置建新区的用地,权属属集体所有,均不属于可以预留安置用地的范畴。

二、答复意见

(一)对原用地补偿协议约定的留地安置事项进行纠偏。我局将告知前场镇人民政府,须严格按照《姚安县城镇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姚安县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规定,在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自行对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中擅自拔高安置比例、擅自扩大安置用地范畴的行为进行纠偏,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完善协议后,方可统一纳入全县留地安置整体进行统筹解决。

(二)多渠道多形式解决安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为切实推进安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我局结合我县实际代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区集体留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3月6日和4月7日分别在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进行意见征求,提出了货币安置补偿、合作开发、购置商品房补助三种解决方式,村、组可根据群众意愿灵活选择安置方式;针对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须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逐步进行解决。该征求意见稿根据前期栋川镇人民政府和光禄社区的反馈意见正在修改补充完善中,待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完成法定程序后即可公布实施。其次积极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目前我局正加紧实施栋川镇蛉丰等5个村补充耕地项目、前场等2个(乡)镇石河等4个村补充耕地项目、太平镇白石地等2个村等3个村补充耕地项目、栋川镇龙岗等4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等4个补充耕地项目,待项目完成验收入库后,将新增的耕地用于解决202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历史遗留地安置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确保建设用地顺利报批。

(三)强化政策宣讲。为有效推进留地安置的解决,争取群众对政策有更直观、更深入地理解,我局将组织业务人员深入基层到社区开展“一户一宅”、规划管控、区片综合地价、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等法律法规的讲解,宣传安置地开发相关政策,引导群众增强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持续推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对我们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