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比例的建议》(第66号),交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0年4月,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姚安县扶贫产业项目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姚扶字〔2020〕7号)及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姚安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姚扶字〔2020〕8号);2020年11月因疫情原因,姚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确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姚贫组发〔2020〕38号),对扶贫项目产业资产收益分配进行了不同阶段的优化和调整。2023年姚安县人民政府印发《姚安县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姚政通〔2023〕3号),已对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只能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下一步全县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期结束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时,我局将综合分析,征求意见,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建议调整分配比例,让经营性扶贫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的资产收益发挥更大作用。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全县经营性扶贫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及资产收益管理分配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