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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2号
来源: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量:1383 | 发布时间: 2024/3/25 16:25:1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魏明书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魏明书,男,福建省辉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1月2日19:30左右,魏明书从昆明采购材料返回公司,途经杭瑞高速公路K2366+870M处时,魏明书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明书全身多处受伤。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骨折;2.左侧臂丛神经损害;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左侧肩关节盂骨折;5.肺挫伤;6.创伤性胸腔积液;7.右眉弓裂伤;8.颈部损伤;9.颈部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陈学光,男,姚安县栋川中心小学职工。2024年1月13日13:45左右,陈学光到姚安县思源实验学校参加小学四至六年级期末统测四年级监考工作,骑电动车途经姚安县栋川镇南街居委会门前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陈学光右侧肋骨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三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王弘義,男,姚安县荷融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工。2023年9月8日22:35左右,王弘義在姚安县栋川镇长寿烟叶站搬运烤烟烟包时,被拉烟包的板车压到左脚,造成王弘義左脚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趾骨骨折;2.左足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王金莲,女,云南浩腾建设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2月21日13:00左右,王金莲在云南浩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姚安县栋川镇国际花卉农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工地,开展折模工作时,从钢管架子上跌落,造成王金莲左脚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梅海东,男,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职工。2024年1月31日11:25左右,梅海东在国家税务总局姚安县税务局举办的工会文体活动篮球比赛过程中,与对方球员发生相撞,造成梅海东右侧肋骨受伤。经姚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期5个工作日,从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9日止,如对以上同志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或举报,请在公示期间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