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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等的通告
来源: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 访问量:8474 | 发布时间: 2023/1/16 15:40:02

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等的通告》精神,决定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期)、禁渔区(期)、禁采区(期)、禁牧区(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决定将左门乡地索村委会拉务堵0.2公顷湿地划定为湿地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划定区域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砂、 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止采伐、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划定渔泡江湿地保护小区为湿地限建区。总面积148.51公顷。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限建区内禁止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确定全年为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内全年禁猎、禁渔、禁采。

四、划定左门乡地索村委会拉务堵0.2公顷湿地为禁牧区。确定全年为禁牧期。禁牧期内禁止在禁牧区放牧。

五、全县湿地范围内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县级林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