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华佐先等3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华佐先,男,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华佐先自2009年3月起开始从事矿山工作,工作经历接触到粉尘职业危害因素,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封建明,男,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封建明自2006年4月起开始从事矿山工作,工作经历接触到粉尘职业危害因素,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李家明,男,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李家明自2009年1月起开始从事矿山工作,工作经历接触到粉尘职业危害因素,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5天,从2022年8月24日至8月28日止,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或举报,请在公示期间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