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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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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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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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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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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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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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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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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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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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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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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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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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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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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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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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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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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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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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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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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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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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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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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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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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涂改、伪造、窃取档案的……”。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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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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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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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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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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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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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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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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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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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出卖、赠送档案给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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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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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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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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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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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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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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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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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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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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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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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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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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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擅自出售、赠送、交换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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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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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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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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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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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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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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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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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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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运送、邮寄、携带以及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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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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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前款所列出售或者赠送的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没收,移交综合档案馆”。 |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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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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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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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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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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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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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 6.在档案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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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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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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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检查 | 档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1.检查责任:定期进行实地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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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八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档案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知识教育、档案宣传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 |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下达整改通知。 |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或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 3.移送责任:同时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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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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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情况。 |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纵容违法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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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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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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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姚安县档案局 | 行政确认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课题、重要设备引进等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项目验收时,应当由相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单位在科研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该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验收专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验收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验收条件而同意验收且评审合格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事后监管不到位造成档案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十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姚安县档案馆,电话号码:(0878)6042113,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档案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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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18号)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紧密协作,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等重要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制度,为项目投产运行、管理维护、改扩建等提供依据”。 |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姚安县纪委县监委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5717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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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姚安县档案馆,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城南办公区,邮政编码:675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