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2353号,权利人:张之启,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中村二组。
2.证书号:姚集用(2007)字第23897号,权利人:陈绍兵,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姚房权证栋川镇字第 (2008)0422号,权利人:陈绍兵、周爱红,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西街居委会景贤街。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