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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扶贫办 | 访问量:4354 | 发布时间: 2018/1/27 8:29:20

 

姚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姚安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姚安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


                     

   姚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姚安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楚雄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楚办通〔2017〕95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姚安县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姚办通〔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乡镇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项目并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其它纳入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务等涉及扶贫资金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扶贫项目库的建设及项目审查,对各乡镇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本部门实施项目的管理及乡镇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项目的验收,并对全县扶贫项目开展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县级专户管理、资金文件下达、资金调拨,并对各乡镇乡级报账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有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效益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取得实效。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主管领导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的签批,对依法依规使用资金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  乡镇财政所是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核拨、会计核算、资料审核和监督检查,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县财政局报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及结转结余情况。

第八条  县、乡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文件后,通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10日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在收到批复后10日内下达至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并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资金批准文件报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扶贫办或项目办、乡镇财政所审核、乡镇分管领导、乡镇长审批签字后,由乡镇财政所按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兑付给个人(针对直补到户项目)。
工程建设类项目启动时,可预拨不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可一次性拨付财政扶贫资金,资金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
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但按进度拨付的资金与启动资金合计不超过财政总投资的80%(直补项目除外)。
项目实施完工、通过验收并完成报账后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决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专账,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做好资金使用监测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周一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上报上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本季度结转结余报告,季度报告要对比财政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账户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时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按规定上缴县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乡镇当年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资金占本乡镇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总数的比例)必须控制在8%以内。超过8%的结余结转资金,属于当年净结余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属于连续结转2年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同时,由县级根据核实后的结转资金数,相应调减下一批次该乡镇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数。超过15%的结余结转资金,除按规定收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作为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结余结转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1. 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项目规划负责部门承担责任。

2. 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3. 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4. 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5. 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6. 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7. 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8.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余结转的,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要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账,对已完工或已完成的子项目和阶段性建设内容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完善报账资料,开展项目资金结算报账工作。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是:

具体流程: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批表》和《××乡镇财政扶贫资金原始凭证汇总表》并附相关报账凭据,由乡镇扶贫办或项目办审核属实→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支出凭据送乡镇财政所审核后→呈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签字→乡(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报账→装档备查。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和支付资金: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无乡镇管理部门、乡镇相关负责人审核意见及财政所审核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五章  报账凭据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报账凭据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2.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变更请示的批复文件);

3. 开工报告及批复;

4. 公告公示材料;

5. 项目验收档案(卡)及请验报告;

6. 项目竣工总结;

7. 廉政承诺书及廉政评议员名单;

8. 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中标文件(书)、工程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安全生产合同、工程预算(概算)书、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书)、质量保修书、移交管护办法、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本县施工企业开具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完税凭证(县外施工企业需提供盖有姚安县国家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相对应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和地方税完税凭证);

9. 产业扶贫项目:﹙1﹚直补到户资金项目(到户、到人)需提供经银行签字盖章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兑付银行账号、补助标准、实施内容、补助金额、联系电话等);﹙2﹚发放实物类:中标合同(书)、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检疫合格证、采购发票、领取人签字和手印的兑付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实物名称、数量、价值、联系电话等);

10. 其他项目:培训类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合同书、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关支出发票、补助花名册等。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经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和手印。

第六章  专账设置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乡镇财政所设置“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专账只能核算扶贫专项资金,不得核算其他资金,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扶贫会计负责扶贫资金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乡镇财政所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主要会计分录可参照以下科目设置(从三级科目起,仅列举部分,各乡镇根据实际可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一)乡镇收到国库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二)预付项目启动金时

借:预付账款—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贷:银行存款

(三)报账时

借:经费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贷:预付账款—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或:银行存款

(四)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质量保证—xx项目

(五)年终结账时

1. 财政拨款收入转财政拨款结转

借: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贷:结余(结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2. 经费支出科目转财政拨款结转

借:结余(结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贷:经费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xx项目—xx村
                               —生产发展—xx项目—xx村
                               —其他扶贫—xx项目—xx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对经审定并上报上级备案的项目,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预期目标、受益农户、竣工决算、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扶贫资金的监管,对违规或虚报、套取、挤占、转移、挪用、滞留和闲置扶贫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使用规范为重点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县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