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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姚安县 | 访问量:16378 | 发布时间: 2015/5/28 9:49: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        


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府办发〔2014〕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因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第四条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基金经办管理及其监督、审计等工作。县红十字、卫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收州级拨付的应急救助资金、向县内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部门职责:

县红十字会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管理并使用好上级和本级政府补助资金,负责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协助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确认、核查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县卫生局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制定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甄别、核实、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县公安局负责核查患者身份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经办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诊疗规范及时、有效地对需要急救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具有支付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讨欠费。

3.为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填写《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报救助基金。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5.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慈善机构等申请救助。

6.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我县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县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上一年度上级补助情况、社会捐赠情况、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国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  救助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仅用于支付适合以下情况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弃婴救治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二条  患者信息核实与基金支付申请。

(一)医疗卫生机构收治了需要急救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意识清醒,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应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身份或无法鉴别其有无支付能力的,应及时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由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时确认。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据实填写《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诊疗规范对应急救治行为进行初审。

(三)对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报警,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基金支付审核与救助费用拨付。

(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的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后,将相关材料分别报送县卫生、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县卫生、民政、公安、人保等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回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二)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着重核查欠费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三)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支付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支付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应急救助基金予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统筹做出基金支付意见,并将支付意见书面反馈至医疗卫生机构。

(四)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后,每季度集中汇总填报一次上季度《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附件2),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卫生主管部门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认为不予支付费用的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完成审核后,将核准的救助费用直接拨付至医疗卫生机构。

(五)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卫生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当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就应急救助基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县卫生局会同公安、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复核。

第十四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基金经办管理机构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县财政、卫生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县财政、卫生部门,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财政、卫生部门。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经办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县红十字应会同财政、卫生、审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2.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审核汇总表


附件1

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患者姓名: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件号码


接诊日期


诊疗科室


住院号


疾病诊断


离院日期


申请救助金额

小写: 大写: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贫困证件

及编号


是否参加

医保


患者接受

救治情况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以上所填写情况真实有效,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名(手印):

病情摘要

救助理由









主管医师(签字):

医院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卫生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公安部门

核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基金经办

管理机构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相关资料及凭证粘贴处)


填写说明:

1.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如实填写救助患者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及凭证主要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入、出院记录、医院收费票据、治疗费用清单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申请救助理由中注明已获得的民政、人社等部门(含县外部门)支付的患者急救费用及患者已经自付的费用。

申请救助金额=患者应急救助阶段的诊疗费用-(患者已付费用+已获得的民政、人社等部门支付的费用)

2.公安部门意见包括:患者身份以及患者获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情况。

3.人社部门意见包括: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医保大病救治等政策及其应享有的报销金额。

4.民政部门意见包括:甄别患者有无负担能力及其应享受的救助政策和金额情况。

5.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支付意见包括:拟同意支付的救助金额及理由。

附件2

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支付

审核汇总表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

收治医院

患者

姓名

性别

诊断

总费用

(元)

救助基

金支付

(元)

备注






















拨付基金

合计(元)

小写: 大写:

姚安县

卫生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基金经办

管理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姚安县

财政局

支付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