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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姚安县 | 访问量:18676 | 发布时间: 2016/10/21 9:33: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新修订的《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

2.4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预警预报

3.2           信息管理

3.3           信息报告

3.4           信息发布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措施

5.6  响应终止

5.7  应急措施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准备

7.2  资金准备

7.3 通信和信息准备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7.5 人力资源准备

7.6 社会动员准备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姚安县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灾、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维稳处突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的减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的减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减灾规划;协调开展全县重大减灾活动;研究制定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救助、灾后民房恢复重建;指导各乡镇、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分管联系副主任、县发改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人行姚安县支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县人保公司、县财保公司。

2.2  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减灾规划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县重大减灾项目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减灾工作调研,为全县减灾工作建言献策。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其职责是:

(1)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代县政府草拟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4)迅速了解、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灾区需求及抗灾救灾工作。

(5)负责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

(6)完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相关任务。

2.4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组成人员,明确工作任务,按职责开展工作。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与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负责政府灾害灾情信息发布,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新闻报道、向社会发出灾害援助呼吁,及时开展辟谣息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灾区群众思想稳定。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县、乡有关部门履行抗灾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县内外减灾救助救护,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的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

县经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生活物资供应,主动争取用国家储备商品用于稳定灾区市场;协调落实救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的经济合作项目。

县教育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制定本系统在校师生紧急疏散预案、防灾避灾和自救知识培训计划;负责灾害地各中小学、幼儿园在灾害发生时,组织学生紧急撤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定期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应急演练等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文化素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师生心理干预和康复工作。

县科技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科普知识宣传;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研究。

县公安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从事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

县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重大抗灾、救灾预案;管理、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汇同民政部门做好物资的使用、分配。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拟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县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灾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和建设,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灾后恢复重建、移民建镇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工作期间的道路设施的保通和管理;组织实施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并负责减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县农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林业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减灾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县水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承办全县水土保持的减灾工作;组织对全县河道、库塘和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管理;承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在灾害紧急发生时,及时插播防灾紧急公告。

县卫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有关部门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及时反馈审计意见。

县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县减灾委员会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安监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县内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农药等企业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组织管理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农药等企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安全等工作。

县地震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气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和监测情报及有关资料,对洪涝、干旱、冻害、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探测、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咨询及专项气象技术服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消防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人员和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本部队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人行姚安县支行: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后重建信贷资金的协调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政府救灾通信以及县级各行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做好灾区电力调配和供应保障工作。

县人保公司、县财保公司: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重大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保险科普宣传工作。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预警预报

3.1.1  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部门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农业部门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部门震趋势监测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林业部门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3.1.2  主要涉灾部门要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灾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预案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

3.1.3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达到启动预警响应条件的,按程序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同时向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3.1.4  根据灾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成员部门和有关乡(镇)应及时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准备并采取避险措施。

3.2 信息管理

县民政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3 信息报告

3.3.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1次灾害过程造成县内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州市和省级民政部门。

3.3.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在10日内牵头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3.3.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各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3.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信息。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向州减灾委和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向本行政区域内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警告,提示公众做好自救准备。对重点监测、易受自然灾害威胁地区提前告知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启动并开放应急避难疏散场所,利用各种媒体发布避险避难路线和信息。

(5)县减灾委视灾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查看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处置情况。

(6)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并统一组织指挥。

5.1  Ⅰ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 Ⅱ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 Ⅲ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Ⅳ级响应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损失小于上述三款所述情况,因灾死亡人员在5人(含失踪)以下的。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经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5.5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听取灾区和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

(2)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相应级别的响应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本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同时对口向上级部门报告。

(3)县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迅速编发灾情简报,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发布灾区需求。

(5)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县民政、财政部门及时向州级上报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6)县减灾委统一协调和组织各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协调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县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改局、农业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县住建局做好灾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县民政局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7 应急措施

5.7.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灾区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7.2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灾区政府可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和通信工具等,可临时征用房屋和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县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达到启动州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州、县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救助需求情况。

6.1.2 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发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灾区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1.4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灾区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按照民政部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要求,县民政局适时开展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对象,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一览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救助资金下达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自然灾害结束后,受灾地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一览表。县减灾委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各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县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卫计、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准备

7.1.1 按照《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全县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作,合理布局救灾物资储备网点;逐步建成规模适度、标准统一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较小灾害,可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7.1.2  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级、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7.1.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

7.2  资金准备

7.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3  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  通信管理部门、各乡(镇)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推进全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平台建设,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渠道,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7.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准备

7.5.1  加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充分发挥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作用,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灾害管理业务及政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调研,定期进行灾情评估、会商,为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7.5.3  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7.5.4  培育、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救灾,充分发挥其政府职能的辅助作用。

7.6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工作和组织发放、统计上报、分配使用、社会公示和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准备

7.7.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广泛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及资源共享联防联动机制,统筹各地各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专业多样、形式丰富、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演练,以检验、锻炼、提高紧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高效指挥的能力。

7.7.3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7.4   大力推行城乡社区防灾减灾综合示范社区建设,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1.1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8.1.2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8.1.3 救灾准备、灾害应急救助的物资采购,依照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