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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来源: 姚安县地方税务局 | 访问量:9398 | 发布时间: 2017/12/19 11:03:08

    

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已停止监制普通发票,不再实施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许可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2400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受理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

五、决定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5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6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现场采集相关材料影印资料。

7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现场采集相关材料影印资料。

8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现场采集相关材料影印资料。

注: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ltax.yn.gov.cn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省地税局办公楼725室。

2.网上接收: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10133

(二)办公时间:现场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税务机关发布公告

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接收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补正材料


                                           

                                  

   

职能部门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决定

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发票(招标程序)


                                                                                           

送达决定文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发给《发票准印证》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对企业印制发票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企业印制发票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应当在办理限期前完成对许可事项的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其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省地税局办公楼725室。

(二)电话咨询:0871-63649358;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ltax.yn.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邮编:65003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现场投诉: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省地税办公楼620室。

(二)电话投诉:0871-63649390,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ltax.yn.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驻省地税局纪检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邮编:6500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56号

(二)联系电话:

    0871-63649358。

(三)办公时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乘车路线:乘坐2路、54路、56路、61路、65路、69路、189路、237路到五一路(省人才市场)公交车站下车,可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