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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副书记、县长雷波解读《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4582 | 发布时间: 2018/12/27 8:09:05

2018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姚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决定》)。为便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贯彻落实《决定》,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要求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针对烦扰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行专项整治。省、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大幅精简各类证明材料,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目标,对各级各部门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相继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楚政发〔2018〕13号)。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放管服”改革,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由县审改办(县委编办)牵头,全县各部门、乡镇对照省、州取消保留的清单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清理各单位、各乡镇在行使行政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经县审改办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既定程序,2018年12月14日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保留证明材料清单。2018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取消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246项,保留基层开具的证明材料6项,保留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100项,将50项证照凭证作为全县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

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除取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外,还取消以下几种证明:一是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的证明。二是重复循环证明。如教育部门在办理教师资格认定、公开招聘教师过程中所需的“学历认证报告”等。三是开具部门不明确,难以查证的证明。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死亡待遇给付时所需的“无生活来源证明”等证明。四是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证明。如在补办相关证照时所需的“遗失声明”等。五是责任倒置的证明。如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办理伤残等级评定,原需要当事人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改由部门实地调查核实,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窘境,鼓励和倡导社会惩恶扬善风气。

《决定》公布的《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其事项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设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制式的证照凭证,如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二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知悉的信息,如完税证明、社保缴纳凭证等。凡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中基本证照可直接获取、查询到的信息,政府部门不再开具和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来证实。申请人能够通过县政府公布的《基本证照凭证清单》所列基本证照凭证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颁发的执照、证书、证卡等有效证件证实的信息,办事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额外提供证明。这类事项量大面广、直接惠及企业、群众,如从前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今后用工商营业执照即可替代。同时,对列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基本证照凭证事项,政府部门必须承担向当事人开具证明义务,并且不再收取费用。今后,将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扩充基本证照凭证信息,构建自然人和法人信息库,逐步实现“一证一照走天下”。

三、《决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决定》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严格按照本决定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经县政府审改办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掌握的当事人有关信息,除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姚安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被解读文件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