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21年10月8日相同内容的留言已按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不需要重复提交。请等候回复。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交办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经核实,你在官屯镇瞿家坝塘旁边养猪场养猪,平时请黄正静饲养。你欠段丽红饲料钱18500元人民币无力支付,你与段丽红双方10月2日电话协商后约定段丽红10月3日到官屯镇瞿家坝塘养猪场拿钱。10月3日早上段丽红到达你位于瞿家坝塘的养猪场时,你不在场,只有你的合伙人何兵、饲养员黄正静在场。段丽红询问后两人口头告知段丽红,你于10月2日晚上用自己的车拉着几头猪离开了猪场。段丽红拨打你的电话询问情况,你回复已在在四川了。你们双方电话协商后,你依然没钱支付饲料钱。你先是告知段丽红可以拉猪场的母猪顶账,母猪价格为9.5元/公斤,但是段丽红认为母猪市场价格只有3.5元/公斤,不同意用母猪顶账只要青猪(肥猪),然后又告诉段丽红可以拉走猪场的青猪(肥猪)顶账,随后段丽红在你的合伙人何兵和饲养员黄正静的协助下,将10头80-90公斤、6头50-60公斤、9头30-40公斤共计25头猪,重量共计1900公斤猪过磅后装车拉走,双方约定价格为11元/公斤。猪拉走之后你反悔告诉段丽红猪价变为14元/公斤,双方因猪价协商不一致发生纠纷。因你自述人在四川,经电话联系后,你表示4号早上派你女儿李会波到姚安同段丽红进行商议。姚安县公安局民警告知你们双方妥善协商,如果不能协商,可以考虑将猪拉回猪场还给李星明,同时要确保猪的安全。经协调,段丽红同意将猪拉回到你的养猪场退还,同时你支付差欠段丽红的饲料钱18500元人民币。但你又声称猪拉回来养殖一段时间有什么问题要段丽红负责,双无法协商一致。段丽红拉走的25头猪目前养殖于楚雄市子午镇养猪场。
综合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来看,该事件属于买卖纠纷,不符合行政或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建议你们双方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双方共同请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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