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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我向县长说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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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室盗窃猪被偷25头2021/10/9 10:46:06情况反映尊重的领导 我家是在官屯养猪场,2021年10月3号下午,李超伙同社会闲散人员三人来我家养猪场偷窃猪25头,因我父亲本人没有在养殖场,电话没有电了,晚上回到家充好电,养殖场工人黄师才打电话来告知,猪被人拉走了,我父亲晚上9点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告知我们我们属于债务纠纷,我们自行协商解决。李勇拉走的猪,属于半大的猪75公斤左右,大猪的市场价格在11-13块之间,每天的价格有波动,我家的猪在三个月前买的小猪,价格是在30-40元一斤的小猪,一只猪平均的价格在800-900元之间,我们协商的价格是16块一斤,总价值:75*16=1200元一头,1200*25头=30000元,但是对方觉得我们的价格是天价,说我们漫天要价。按照16元来算一只猪的价格1200左右,但是我们3个月前成本就是900块了,还不包括人工费,电费,饲养费用,养猪的人都知道,现在已经是猪的最低价格了,年底的猪养大了,价格肯定不一样了,这些我们都没有谈。猪没有卖,拉回来肯定有不行,我家养殖场还有50来头猪,还有母猪,万一染上疾病了,非洲猪瘟,一个养猪场都废掉了,我们也不敢做这个决定.10月7号我去官屯派出所本着解决事情的态度去调解,值班警察告知我,不是他接的案子,具体情况不知道,让我10月8号早上去解决,10月8号早上我打电话咨询我来调解,什么时候有时间可以调解,接电话的警察告知我,不是他接的案子,接我们案子的人员没有在,具体什么情况,等他回电话告诉我,到现在为止一直没有回复,请问一下县领导调解,为什么我们积极的想解决问题,但是不能得到解决?


    回复时间回复内容
    2021/10/9 15:31:29

    你于2021年10月8日相同内容的留言已按办理流程转相关部门,不需要重复提交。请等候回复。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及时交办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经核实,你在官屯镇瞿家坝塘旁边养猪场养猪,平时请黄正静饲养。你欠段丽红饲料钱18500元人民币无力支付,你与段丽红双方10月2日电话协商后约定段丽红10月3日到官屯镇瞿家坝塘养猪场拿钱。10月3日早上段丽红到达你位于瞿家坝塘的养猪场时,你不在场,只有你的合伙人何兵、饲养员黄正静在场。段丽红询问后两人口头告知段丽红,你于10月2日晚上用自己的车拉着几头猪离开了猪场。段丽红拨打你的电话询问情况,你回复已在在四川了。你们双方电话协商后,你依然没钱支付饲料钱。你先是告知段丽红可以拉猪场的母猪顶账,母猪价格为9.5元/公斤,但是段丽红认为母猪市场价格只有3.5元/公斤,不同意用母猪顶账只要青猪(肥猪),然后又告诉段丽红可以拉走猪场的青猪(肥猪)顶账,随后段丽红在你的合伙人何兵和饲养员黄正静的协助下,将10头80-90公斤、6头50-60公斤、9头30-40公斤共计25头猪,重量共计1900公斤猪过磅后装车拉走,双方约定价格为11元/公斤。猪拉走之后你反悔告诉段丽红猪价变为14元/公斤,双方因猪价协商不一致发生纠纷。因你自述人在四川,经电话联系后,你表示4号早上派你女儿李会波到姚安同段丽红进行商议。姚安县公安局民警告知你们双方妥善协商,如果不能协商,可以考虑将猪拉回猪场还给李星明,同时要确保猪的安全。经协调,段丽红同意将猪拉回到你的养猪场退还,同时你支付差欠段丽红的饲料钱18500元人民币。但你又声称猪拉回来养殖一段时间有什么问题要段丽红负责,双无法协商一致。段丽红拉走的25头猪目前养殖于楚雄市子午镇养猪场。

    综合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来看,该事件属于买卖纠纷,不符合行政或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建议你们双方自行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双方共同请公安机关进行调解。


    回复单位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