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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38014 | 发布时间: 2024/2/18 0:00:00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二、负责人:梁朝军

三、执法区域:姚安县

四、执法类别:农业综合

五、办公地址:姚安县栋川镇蛉荷大道思源路城南办公区

六、监督电话:0878-6042308

七、邮编:675300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规: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6.《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2月18日更新